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适应学校转型发展和打造科研团队的需要,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,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,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实力和社会知名度,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,为学科建设提供重要支撑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,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,各学院和科研平台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登记
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成果,是指由我校教职工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的,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署名单位的学术性研究成果。科研成果的形式主要有:
(一)论文类成果:指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或国外相关机构认定的学术刊物、报纸理论版和论文集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、学术译文、学术评论,以及公开发表的调查报告、咨询报告等;国际、国内学术会议论文;
(二)著作类成果:指公开出版的学术性专著、编著、译著、工具书、论文集及丛书等;
(三)研究报告:指由我校教师完成的、未公开发表的、被有关主管部门采纳的各类学术研究报告、咨询报告;
(四)授权专利、软件著作权;
(五)公开展出、出版或发表的美术、设计作品;
(六)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作品;
(七)获奖类科研成果:指已获得国家、省部级、厅局级、校级授予奖项的科研成果;其他社会公认的获奖成果。
(八)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。
第四条学校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。凡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署名单位完成的、权属明确的科研成果,均应到各单位登记。科研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在成果所属部门科研管理人员处登记,并将成果信息录入科研管理信息系统,登记时需报送科研成果原件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。科研管理人员应及时审核相关科研成果,统一建档保存。
第五条未经登记、未通过审核或未署名重庆工商大学的科研成果,在涉及职称(职务)晋升、工作考核、科研奖励等事项时,学校不予承认,不纳入科研工作量核算范围。
第三章奖励范围
第六条学校只奖励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研究成果,采取学校奖励与二级单位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实施。
第七条各类成果奖励以C1(CSSCI/CSCD来源期刊核心版论文)奖励标准为基数折算,奖励范围及比例关系参见表1、表2、表3。
(一)学术论文和专利
表1 论文、专利奖励范围及比例关系表
奖励范围 |
比例关系 |
来源期刊论文 |
A0 |
150 |
A1 |
17 |
A2 |
5 |
A3 |
4 |
B1 |
3 |
B2 |
2.5 |
C1 |
1 |
C2 |
0.6 |
会议论文 |
EI收录的境外会议论文 |
0.6 |
EI收录的境内会议论文 |
0.3 |
CPCI-S、CPCI-SSH收录论文 |
0.3 |
专利 |
发明专利 |
4 |
备注 |
同一成果,其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,不重复奖励。 |
(二)获奖成果
表2 获奖成果奖励范围及比例关系表
奖项 |
比例关系 |
一等奖 |
二等奖 |
三等奖 |
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|
200 |
100 |
50 |
教育部 |
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、科学技术) |
20 |
10 |
5 |
省部级 |
省(市、自治区)政府科学技术奖、社会科学成果奖、发展研究奖 |
12 |
6 |
3 |
国务院各部委科学技术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 |
8 |
4 |
2 |
社会公认的重要专项奖励 |
由学部按照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,提出奖励方案,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|
科技部认可的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|
备注 |
1、社会公认的重要专项奖励是指:霍英东奖、何梁何利奖、孙冶方奖、蒋一苇奖、韬奋新闻奖、中宣部“五个一工程”奖、茅盾文学奖、李四光奖。 2、科技部认可的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由学部推荐(原则上每个学部推荐2种),校学术委员会认定。 3、获得多项奖励的同一成果,其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,不重复奖励。 |
(三)学术著作
表3 学术著作奖励范围及比例关系表
著作类别 |
比例关系 |
学术 专著 |
学校指定出版社 |
5 |
国外出版社出版的外文专著 |
5 |
其他出版社 |
3 |
学术性编著、译著 |
2 |
学术性工具书 |
1 |
备注 |
1、字数不低于15万; 2、学校指定出版社是指: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、科学出版社、人民出版社、高等教育出版社、中华书局、商务印书馆、三联书店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、经济科学出版社; 3、有争议的著作,由学部按照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认定,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; 4、由学校资助出版的著作或已获得各级各类后期资助项目的著作,不再给予奖励; 5、再版、修订、重印的著作,不再给予奖励。 |
第八条奖励标准由学校另行制定。
第四章附 则
第九条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教职工的科研成果,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所列标准自行奖励。
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,《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(修订稿)》(重工商大[2005]231号)废止。
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