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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

2015年06月16日 16:37  

 

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9学社会科学的意见》,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,加强重庆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(以下简称社科项目管理),提高项目研究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社科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、评审立项、组织实施、检查评估、结题验收和成果应用(推广)等环节的管理。

第三条社科项目管理要合理布局,突出重点,引入公平竞争机制,实行分级管理,贯彻科学、公正原则,提高工作效率。

第四条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。市教委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;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;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;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;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。各高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;组织项目申报、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;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、推广和应用等工作。

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申报

第五条市教委社科项目主要包括:包括重大项目、基地项目、委托项目、重点项目、一般项目、青年项目、专项任务项目等。

1.重大项目。指以课题组为依托,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、战略性、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,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。

2.基地项目。指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、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。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,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教委。

3.委托项目。以委托的方式下达,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,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。

4.重点项目。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市委、市政府的发展战略开展研究,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,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。

5.一般项目:围绕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热点、难点问题以及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等进行研究的项目,具有较强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。

4.青年项目:达到一般项目的要求,同时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年龄限40岁(含)以下。

5.专项任务项目:指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,包括政府部门(非主管部门)、企事业单位和出版单位或校内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。

第六条市教委组织实施的社科项目的选题工作,主要以发布中长期重点课题规划和公布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。

第七条 社科项目一年组织申报一次,一般于当年第四季度发布次年项目申报通知,对申报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。

第八条 社科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:

1.申请者必须是在渝高校的在校在岗教研人员,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。重大项目申请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。

2.申请者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,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。

3.项目负责人只能是一人,应是实际承担项目管理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者。一般应组成课题组,由申请人担任组长,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。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,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。

4.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向我委申报一个人文社科研究项目;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市教委两项社科项目研究。

5.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不得申报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:承担市教委以往年度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”未能通过结题验收(包括项目责任人和参与人);已获得全国社科基金、教育部、市社科联、市科委资助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未结题者。

6.申报专项任务项目,必须能获得校外有关部门,包括政府部门(非主管部门)、企事业单位和出版单位或校内的经费资助。

第九条 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,以学校为单位(以下简称申报单位)成批申报,不受理个人申报。申报单位应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,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,并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纸质或网上申报。

第三章 项目评审

第十条 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,贯彻公平竞争、择优资助的原则。

第十一条市教委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,通过资格审查者,方可提交专家进行评审。

第十二条规范评审程序,严格评审纪律。

1.聘请市内外同行专家建立各学科专家库。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,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。

2.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审组,专家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(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),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课题组成员。

3.评审采取会议集中评审、通讯评审或网上评审的方式进行。按照票数和分数相结合的原则,得票在三票以上的进入立项范围,得票数相同的,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列,择优列入立项名单。

4.市教委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后,正式批准下达立项通知。

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:

1.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。对下列情况进行优先资助:列入规划目标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重大课题;深入实际、深入调查,研究新情况、总结新经验、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;跨学科、跨地区、跨领域、跨部门的联合攻关体申报的项目;紧紧围绕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、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。

2.课题研究方向正确,内容充实,论证充分,拟突破的难点明确,研究思想清晰,研究方法科学、可行。

3.课题组梯队合理,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,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保证。

4.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合理。

5.申请人所在学校积极支持,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。

第十四条市教委一般于每年3-4月正式下达立项通知。

第四章 项目经费

第十五条 社科研究项目的经费由我委资助和学校配套(自筹)两部分构成。各校配套投入的经费不得低于11的比例。

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,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。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、挤占和挪用。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:

1.图书资料费:指购买图书、翻拍、翻译资料以及打印、复印、誊录、制图等费用。

2.数据采集费: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、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。

3.调研差旅费: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、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、食宿费、通讯费及其它费用。

4.设备购置和使用费: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、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。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、资料查询费、上网费和软件费等。

5.会议费: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、专题研讨、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。

6.咨询费: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、统计分析、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。

7.劳务费: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,以及非课题组成员、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。

8.印刷费:指打印、誊写调查问卷材料、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。

9.成果鉴定费:聘请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产生的费用,包括专家劳务费、交通费、食宿费、邮寄费等。

10.管理费: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。各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%的管理费,但从每个项目中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。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。

11.其它: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。

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,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。

1.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,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,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。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。

2.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,做到手续完备、账目清楚、内容真实、核算准确、监督措施有力,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、有效使用。

3.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、设备等管辖权归所在单位,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。研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工具书,经所在单位批准后,可转为课题组成员个人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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